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地单位负责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土地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