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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5 00:00:00   浏览数: 字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明确土地登记程序与各岗位职责,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更好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的工作要求和分工

土地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土地登记的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数据入库和档案归档等相关工作,做到土地登记数据更新及时、信息共享,全面实现土地登记规范化与信息化。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地籍工作的领导分别主管、分管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市局地籍处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等工作。市土地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天宁、钟楼、戚墅堰和新北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的事务性工作。武进分局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登记的事务性工作,其他分局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的事务性工作。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申请是指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将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注册登记的过程和行为。土地登记部门在收到土地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之后,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土地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市土地登记中心和各分局地籍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是否准予登记。

3、注册登记。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和造册。注册登记的经办人和审核人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熟悉精通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

4、核发或者更改土地权利证书。根据注册登记结果,向土地权利人核发或者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岗位职责

1、土地登记窗口

为提供便民服务,设立土地登记窗口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由各土地登记窗口根据分工和权限负责受理与初审土地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土地权利证书,或告知有关土地登记结果。

负责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资料。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户主资格、代理人手续等)、地籍调查成果、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和土地权源证件等内容。

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窗口收件人是土地登记的首办负责人。按照谁收件、谁负责原则,收件人负责土地登记的全程督办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收件人应当审核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真实性。

填写收件单,收件人和申请人在收件单上签字。填写流转联系单,联系单由窗口和市土地登记中心或各分局地籍部门的收件人在材料交接时各自签字。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土地权利证书,核实领证人身份并要求领证人在《土地权利证书签收簿》上签字。经权属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2、市土地登记中心和各分局地籍部门

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并填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加盖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退回窗口。依法不需报政府批准的登记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是否予以登记。

土地权属审核。市土地登记中心和各分局地籍部门接收土地登记流转材料后,应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承诺的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条件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依据国家现行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地上物产权证明、地籍调查成果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和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权属审核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要求。

填写打印《土地登记审批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初审意见由市土地登记中心职能科室或分局地籍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由市土地登记中心负责人或分局分管领导负责签署。天宁、钟楼、戚墅堰和新北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土地登记中心办公室负责加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章、局分管领导签名印章以及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证书专用章。上述四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武进区范围内的国有与集体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分局地籍部门按规定职责办理。

注册登记。通过土地权属审核的登记材料,由负责注册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表上加盖政府审批意见印章、政府负责人签名印章和土地登记专用章,并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制《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填编《土地归户卡》。

填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制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3、市局地籍处

负责土地登记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土地登记的制度化建设

1、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有关工作制度。市局地籍处、市土地登记中心和各分局地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的奖惩考核、首办负责、限期办结、服务承诺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应在窗口及单位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办理时限、办事程序、申请材料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应严格办事人员工作作风,实现高效、廉洁服务,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登记要做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进一步提高办事的水平与效率。

2、坚持土地登记集体研究会审制度。对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政策不清、疑难杂症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市土地登记中心、各分局地籍部门应及时召开业务会审会,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提高土地登记的质量,使土地登记工作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程序合法”的要求。市土地登记中心、各分局地籍部门会审尚不能确定的,提交市局地籍处研究处理,地籍处处理无把握的提请市局会审会讨论。

3、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过错问责制。市局地籍处、市土地登记中心、各分局地籍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岗位、分清职责,将每项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土地登记人员应严把土地登记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等各个环节,保证土地登记主体、程序、类型、方法均符合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材料齐全,填写规范;土地登记证、卡、表、薄、册等填写完整、准确、规范;登记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对办理的登记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实行过错问责制,登记人员出现明显差错的,将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至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将根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建立完善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的制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有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登记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

5、建立土地登记“绿色通道”制度。本着特事特办原则,凡国家、省、市重点、重大和局务会议确定的特殊项目的土地登记,由市局地籍处和市土地登记中心、各分局地籍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办理时限要缩短窗口承诺时间的一半以上。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走“绿色通道”土地登记的办理结果报市局地籍处备案。

特此通知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6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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